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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008 物业管理考试 2024-10-10 31浏览 0

  还想投机炒房?省省吧!4月4日,河北省雄安新区紧急发文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截至4日晚,已刑拘7人。雄安之后,河北雄安新区周边任丘、霸州、文安等3县市4月5日起限购,保定市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定兴县、高碑店市、高阳县、白沟新城也相继出台限购新政……

  

  雄安新区出重拳遏制非法炒房行为

  4月1日,中央决定设立雄安新区消息发布后,一些房地产中介和部分外地人员涌向雄安新区进行炒房,造成房价“虚高”、道路拥堵等问题。4月4日晚,雄安新区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售房、购房行为,确保房地产市场管控大局平稳有序。

  

  进行诚信承诺,对不听劝阻、恶意炒作的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进行约谈。

  严厉打击黑房地产中介。严禁大宗房地产交易,停止小产权房、新民居的建设和销售。对违规房地产企业和黑房地产中介机构加大整顿力度,对违法违规建设、恶意炒房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对涉及犯罪的,依法从重从速查处。

  严打各种不法行为。对违规流转、违法建设、炒房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一经发现,公开严肃处理。对在建和拟建违法农村居民住宅小区,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

  雄安新区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成效明显。截至4日晚,雄安新区已经查处房地产、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765起,拆除违建125处,关闭售楼部71家、中介机构35家,清理违规售房广告1597条,严厉查处违规网上售房行为9起,对10家恶意炒作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约谈,刑事拘留违法犯罪嫌疑人7人。目前,由于雄安新区所属三县并没有存量房源,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尚未发现实际交易情况。

  雄县男子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拘

  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通报,4月4日,雄县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经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经雄县公安局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的情况下,2014年开始在雄县雄州镇西槐村非法经营“民族家园”小区,2014年~2017年违规建筑,销售该小区住宅楼,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雄县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涉嫌非法经营罪。

  4月1日夜间,雄县公安局在巡查时发现刘某仍在销售房产。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雄安新区周边沧州廊坊3县市今起限购

  任丘:外地居民限购1套住房

  沿白洋淀区域商品住宅项目一律暂停办手续

  

  任政字〔2017〕11号

  任丘市人民政府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沧州市人民政府 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沧政字〔2017〕11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6〕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任丘市辖区。

  (一)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已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任丘市累计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二)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不得购买住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部门暂不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暂不办理登记手续。

  二、加强白洋淀区域稳控

  (一)一律暂停办理相关手续。针对沿白洋淀区域(包括鄚州、苟各庄、七间房三个乡镇)内所有商品住宅项目(包括洋房、别墅建设),发改局要暂停办理立项核准手续,国土局要暂停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局要暂停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住建局要暂停办理施工许可和预售手续。

  (二)强化监管。鄚州、苟各庄、七间房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所辖区域内抢占土地、非法建设、非法交易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三、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审批审查制度。一是对申请办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申报价格进行合理指导,对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房地产企业办理预售审批后,须到市发改部门办理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备案后,房地产企业应当按备案价格售房,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擅自涨价超过备案价格的项目,依法查处并暂停商品房网签资格。

  (二)调整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政策。一是房地产项目土地或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的,在抵押物全部解除抵押前,项目整体暂不得申请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已办理预售许可手续的,土地、在建工程均不得再行抵押。二是开发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35%以上,方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

  (一)强化各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各类专项检查,严查“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无证销售、哄抬房价、无地售房”等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房价涨幅较大的楼盘纳入重点监控。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对已取得预售许可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不得代理再转让。税务部门严格控制各类房产交易违规行为。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相关部门要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住建部门纳入黑名单,降低资质,并限制在任丘市域范围内参与土地竞拍。对屡教不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本通知由住建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任丘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霸州:外地居民限购1套住房

  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房管局等部门《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4日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 市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市银监办 市人行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2017〕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霸州市辖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指导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须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购买手续。

  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二、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二)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三、购房资格证明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审核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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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但属于引进的外来人才。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市人社部门开具的引进外来人才证明、市人社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单身居民家庭。离异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离异)、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未婚)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方式

  1.申请地点: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审核窗口。

  2.申请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窗口申请或到开发企业集中办理申请。

  (1)窗口受理流程。提交申请要件,经窗口查档、审核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霸州市购房资格证明》。

  (2)开发企业集中办理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向开发企业交纳申请要件,由开发企业集中初审、汇总、申请。开发企业在申请表格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信息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霸州市购房资格证明》,由开发企业发送给申请人。

  购房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地户籍与非本地户籍并存),以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准。

  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指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霸州市全市域所拥有的住房套数(以房屋档案信息和备案信息为准)。

  2017年4月5日零点以后,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所标明的贷款比例等信息不一致的,以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为准。

  购房时间认定,以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文安:外地居民限购1套住房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居民

  暂停办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购买手续

  

  文政办〔2017〕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园区管委,机床市场管委,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房管局等部门《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4日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县房管局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县银监办 县人行 县工商食药监局 县物价局 县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2017〕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市场调控,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文安县辖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指导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须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文安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购买手续。

  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文安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二、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二)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三、购房资格证明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审核要件

  1.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但属于引进的外来人才。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县人社部门开具的引进外来人才证明、县人社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单身居民家庭。离异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离异)、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未婚)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方式

  1.申请地点:文安县房管局三楼档案室。

  2.申请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县房管局档案室申请或到开发企业集中办理申请。

  (1)受理流程。提交申请要件,经县房管局档案室查档、审核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文安县购房资格证明》。

  (2)开发企业集中办理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向开发企业交纳申请要件,由开发企业集中初审、汇总、申请。开发企业在申请表格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县房管局档案室集中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具《文安县购房资格证明》,由开发企业发送给申请人。

  购房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地户籍与非本地户籍并存),以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准。

  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指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文安县全县域所拥有的住房套数(以房屋档案信息和备案信息为准)。

  2017年4月5日零点以后,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所标明的贷款比例等信息不一致的,以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为准。

  购房时间认定,以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新三区、定兴县、高碑店市、高阳县、白沟新城也限购

清苑区楼市调控

外地人限购一套 本地人限购3套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清苑地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师档案页补办(补办档案的流程)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局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局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清苑区。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徐水区出台最严限购政策

2年内不准交易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中央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指示精神,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使房子回归住房属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本区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取得本区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许在本区购买一套住房。暂停向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三)在本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后,须在取得产权登记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本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本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对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在本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本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区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本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禁止商业银行向购房者提供“首付贷”。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含2017年4月1日后补缴情况),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向物价部门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五)本意见实施前,所有取得土地、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售出的商品房,须于三日内向住建部门办理预备案手续,办理预备案手续后,所售出房源不允许更名,直到取得不动产证书2年后方可进行交易。未办理预备案手续的房源视为未售出房源,按本意见执行。

  (六)对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手续私自售房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满城区限购

暂停向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户籍人口售房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我区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保政发〔2017〕6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满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满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满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满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满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满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满城区(含保定市主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满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满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满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满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保定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本区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含车库、车位、小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住建部门做好对开发企业公布的剩余房源与网签情况检查对比工作,每周发布一次信息,对弄虚作假、捂盘惜售的予以处罚。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五)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建部门督促开工并取得预售资格,规划、国土、人防等部门全力配合,加快手续办理进度,两个月内达到开工条件,一年内全部达到预售条件。如达不到上述开发强度,由住建局提供证明,国土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将涉及的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进入土地市场。

  (六)没签定正式购房合同的,不得私自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改名便利条件;一经查实,由出售者承担购房加价部分,开发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并追究开发企业和中介的法律责任。

  (七)满城镇、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大土地供应力度,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步伐,三个月内供应住宅用地300亩以上,年底前供应住宅用地600亩以上,改善供求关系,平抑房价。

  (八)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九)本意见自2017年4月4日起实施。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4日

  定兴限购非本地户籍限购1套 首付款不低于40%

  定兴县人民政府 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会议、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提出以下管控意见: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守法经营

  在我县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合法的经营实现正当利益,以规范的行为树立行业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对违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坚决严厉打击。

  二、调整居民购房及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县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县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1)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在县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2)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指导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1)在县城区无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县城区拥有1套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2)在县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县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3)对在县城区购买第3套住房的本县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时应出具家庭户成员房屋信息、贷款记录查询结果。已经登记确权的房屋证明由定兴县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出具;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情况由住建局房管所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查询结果由定兴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由中国人民银行定兴支行出具。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不予办理商品住房合同备案及交易手续。

  三、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县物价局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县物价局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县住建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县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且已出售的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到住建局房管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住建局房管所暂停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向县物价局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县住建局房管所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五)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四、各有关部门加大管控力度

  (一)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企业发布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

  (二)执法局负责取缔或强制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三)物价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其中,集体土地上及未收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当地乡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收储未出让土地上、已出让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国土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由执法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由规划局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

  (五)住建局负责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公开预售许可楼盘;严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六)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联合查处未在住建局房管所备案、违规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未进行备案的中介机构停业整顿;未按要求进行停业整顿的,由公安部门配合进行查封;需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的,书面进行移交。

  (七)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的信贷政策和《保定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

  (八)住建、国土、规划、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轻者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公开曝光、处罚等措施,重者采取清除出定兴市场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开展房地产市场管控专项行动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由住建局牵头,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售房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定兴县房地产市场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韩朝红兼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刘旭兼任,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国土局、规划局、执法局、物价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金融机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县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

  七、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稳定住房消费预期。

  八、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注:1、居民家庭,是指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生活、未分户成年子女的家庭户。

  2、拥有住房情况,是指已登记确权的和已在房管所进行商品房合同备案的。)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高碑店市限购外地人限购1套住房 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加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河北省、保定市对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房地产业涉及上下游产业广、关联性强、敏感度高,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正确认识住房的根本属性和定位,严格落实部门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各项调控措施,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强化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商制度

  成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各副市长为副组长,政府办、发改局、财政局、房产局、建设局、国土局、执法局、规划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办、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宣传部、信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掌握房地产开发、销售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时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协调推进市场调控工作。

  三、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三套商品住房,第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四、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打击力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持商品住房合理价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向好发展。

  五、加强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核准和动态监管

  严格落实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现场公示,房地产项目在预售前,开发企业必须按政府限定的预售价格将预售房源按套分别定价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备案核准。加强价格管控,限定申报预售价格涨幅,完善住房信息查询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必须严格按备案价格销售,市物价局对实际销售价格进行动态监管,对未按备案价格销售的行为从严查处,同时物价部门设定价格涨幅区间,超过限定时段(暂定6个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待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涨幅调整住房销售价格,房产部门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合同备案。

  六、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凡是实行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 。全面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取得资质证书、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以及中介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及产生的后果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质的处罚。

  八、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

  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将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楼盘基本情况、可售房源、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人为制造市场火 爆的行为,视情节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九、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适用范围为高碑店市全域。

  十、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高阳县限购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

  高阳县人民政府

   加强房地产市场管控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城区规划范围内(以下简称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高阳县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县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县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向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县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县住建部门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县住建部门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县住建部门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县住建部门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即日起实施。

2017年4月5日

  保定白沟新城外地人限购1套住房 五年内不得转让

  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

   稳控房地产市场实施意见

  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1)本地户籍家庭: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所有商业性住房贷款均 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辖区内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向购买第3套住房的我区户籍家庭提供商业性个人贷款;严禁任何家庭在我区购买第4套及以上商品住房。

  (2)非本地户籍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区限购新建住宅或二手房1套,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该房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3)在白沟新城辖区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非白沟户籍家庭购买普通住房,持营业执照等相应证明文件,可以参照本地户籍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4)白沟新城引进的外来人才,凭居住证及组织人事局引进人才证明材料,参照白沟新城户籍家庭购房信贷政策执行。

  本意见自2017年4月5日起实施。

  容城:严控房地产市场 严惩违法占地行为

  4月5日从容城县有关部门获悉,今年3月以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该县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城乡违法占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行动。

  县住建局、公安局联合对房地产市场及相关领域进行了严查。截至目前,全县总计查封售楼部7个、房产中介28家,拆除商砼搅拌企业1家,停产整改商砼搅拌企业16家、水泥砖生产企业15家、预制构件生产企业10家。

  国土和住建部门在全县开展的城乡违法占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行动中,共计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48处,清理土地面积140.94亩,清理树木374.3亩、43.19万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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